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639號
原告 吳平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
顏宏 律師
被告 林福井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訴訟代理人 陳莉華
追加被告 林全義
林全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具狀追加被告暨變更聲明(變更通行權之範圍),按原告主張通行權之土地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02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原告前繳納4,41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至遲於本院所定庭期即民國110年3月11日前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周玉茹
附表
編號
土地
管理者
所有權人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
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
國防部軍備局
5,000元
13.7
68,500元
411,028元
2
臺南市○○區○○○段
0000○0地號
國防部軍備局
5,000元
30
150,000元
3
臺南市○○區○○○段
0000○0地號
林福井
2,400元
35
84,000元
4
臺南市○○區○○○段
0000○0地號
林全義1/3
林來成 1/3
林文才1/3
2,400元
45.22
108,5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