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玉小字第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00000000
             號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玉小字第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萬零 肆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9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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