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瑞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7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纜線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瑞興涉犯竊盜案件,於民國111年8月15日10時許,在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經警查獲。該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97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中扣押之電纜線1條,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97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時間為1年,迄112年10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緩字第992號執行卷宗屬實。因前開案件而經警扣得之電纜線1條,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竊盜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並有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依上揭規定,聲請人單獨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予以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