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調字第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愛麗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代理人甲○○
        同   上
  相 對 人 乙○○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859號給付管理費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甲○○ 到
相 對 人乙○○(原名: 黃素雲 ) 到
調解委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劉良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柒拾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5年12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
  各給付新台幣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書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