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調字第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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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愛麗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代理人甲○○
同 上
相 對 人 乙○○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859號給付管理費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甲○○ 到
相 對 人乙○○(原名: 黃素雲 ) 到
調解委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劉良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柒拾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5年12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
各給付新台幣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