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71號
調解筆錄原告 張淑宜 被告 陳昱夆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71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8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下午5時1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張淑宜被告陳昱夆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張淑宜被告陳昱夆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應於民國(下同)103年
6月6日給付柒萬元,餘額壹拾伍萬元應於103年7月10日前給付完畢(以上金額均匯入原告指定新光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張淑宜)。
二、原告當場具狀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88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張淑宜被告陳昱夆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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