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 張育瑄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被告普仁衛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李嘉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萬6527元本息,並繳納裁判費8150元,惟原告 嗣擴張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16萬8233元本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6萬8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原告僅繳納8150元,尚不足1萬4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