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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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 黃東明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 蘇瑞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確認之訴所確認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單純身分之法律關係存否作為確認之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抗字第971號裁定參照)經查,原告請求當選無效之目的,在使回復當選前之身分關係。是以,原告所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首揭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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