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智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智誠(下稱被告)前遭通緝,實係因其時並未收到執行通知書,並非刻意逃避刑罰,於被告不知應當報到執行之情況下通緝到案;本件扣案之手機雖有共同被告 張恩偉 的老闆表示要讓被告潛逃到大陸之對話,然此係共同被告張恩偉自行傳送其與老闆之對話予被告,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主動要求共同被告張恩偉安排被告潛逃;被告家中尚有罹癌之高齡父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多年之高齡母親、未滿2歲之兒子需要照顧,被告實無拋家棄
子、獨自潛逃之可能。被告突遭羈押,對被告之工作、名譽、信用、家庭造成重大影響,請令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保,並以限制住居、定期向司法機關報到、甚至以電子腳鐐代替羈押,上述之手段應足以保全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且無從以其他手段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羈押3月。
㈡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其於111年間即有數次遭通緝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2號卷第139頁)。復依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於112年1月19日辦理護照,是因共同被告張恩偉、 蔡明揚 要和我一同到大陸去工作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6322號卷,下稱偵卷,該卷第356頁);再共同被告張恩偉於同年2月2日以通訊軟體傳送其與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楠梓 阿藤 」之人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內容包括「台胞證等賺錢辦速件」、「過手幾單我們這三個人就先飛」等語)予被告,並向被告表示「你的我晚點談」,被告回以:「萬事拜託了兄弟」,共同被告張恩偉則表示:「就要幫你出船費了」、「只是要確定」、「我懂」、「你在幹嘛」、「有沒有東西啊」,此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12至213頁),且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上開對話係指過年前 阿偉 被放出來後有來找我,他想找我去大陸工作,只是因為我被限制出境中,而張恩偉跟我說只要我願意過去的話,他的老闆就會幫我出30至40萬元的偷渡費用等語(見偵卷第329頁);又共同被告張恩偉於同年2月2日另以通訊軟體向被告表示:「現在怕我們過去,你一個人」、「現在就是要看到台胞證」、「三個」、「你一定最後」、「你要等」、「應該也是這個月」、「盡量趕快」、「我明天順便領護照」、「回來高雄辨台胞」、「我開庭完一回高雄就去找你」、「等等坐統聯上去」、「截圖重點是跟你說」、「你可以過去了」、「重點在這」、「在等我們3個」、「台胞證」、「我知道你要問啥了」、「 小黑 在白痴了」、「哈哈」、「過去互相」、「對了,大家覺得以後賺多少就是我們平分」、「這樣子才會團結」等語,此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足憑(見偵卷第245至246頁),被告則於警詢時供稱:上開對話就是張恩偉跟我講之後要一起過去大陸工作的事情,只是因為張恩偉沒有跟我講清楚工作内容為何,所以當時候也很猶豫要不要跟他們過去等語(見偵卷第329至330頁),足見被告於本案行為終了日即112年1月18日以後,即有與共同被告張恩偉關於以合法或非法方式至大陸地區工作之討論、甚至規劃。從而,被告確有規避審判及逃避法律責任之傾向,被告日後逃匿以規避刑事審判、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經審核全案情節,並依比例原則斟酌後,無從以被告所稱之具保等其他手段替代,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吳旻靜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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