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華僑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2年7月21日起至122年7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丁○○於92年7月30日邀同第三人 涂有斌 為保證
人向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2,0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2年7月30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丁○○自98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474,173元②774,37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丁○○已於95年4月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購置暨修繕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放款交易明細表-依貸編、欠款記錄、繳款紀錄等為證。
㈢又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合併許可,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基準日為96年12月1日,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0月11日函復同意。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鎮○段│1496│建│89.9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73│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3層樓房│41│55│55│14│16│平│鋼筋│21│平│全│││2│公學路2段267│南區鎮安│鋼筋混凝│.3│.0│.0│.0│5.│方│混凝│.3│方│││││號│段1496地│土造│0│4│4│1│39│公│土造│4│公││││││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