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邱盈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永翔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足資特定相對人陳永翔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