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調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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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邱盈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永翔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足資特定相對人陳永翔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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