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泳瑋
被   告  曾威森 原名: 曾章 .
被   告  田春蕊
被   告  田陳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威森、田春蕊、田陳文英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
○區○○路○○巷18之4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胡明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