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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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繼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4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繼增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繼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前有多項犯罪前科,素行不良,其於假釋期間犯本案
竊盜犯行,造成被害人 周佳惠 受有新台幣46,000元之損害,
其惡性非輕,並其於警詢時供承犯罪,及其犯罪手段、目的
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
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