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 王文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上列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工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㈣、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5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及未提出證物,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8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108年度補字第60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60號卷【下稱補字卷】第33至35頁;第39至4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2紙足參(見補字卷第43至45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