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2號抗告人即原告 王文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國字第2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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