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債權人 施龍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淑芳簡淑惠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施龍潭對債務人簡淑芳、簡淑惠請求之
依據為何(依所附貨物提單資料及運費明細表等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為公司)?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有誤,請一併更正?及補正聲請狀之用印。
新宜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清算完結等事件之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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