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王俊雄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又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稅額核課之原處分而起訴,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行政訟庭起訴,顯屬違誤,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