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振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振禮因網路交易與告訴人 賴文強 發生糾紛而心生不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接續於起訴書附表所示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其所申請之「sentaifans」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在可供不特定人瀏覽「sentaifans」個人網頁之「評價」留言板網頁上,刊登內容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訊息,以此用文字在網路上傳述之方式指摘、辱罵告訴人,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被告周振禮被訴前揭犯罪事實,檢察官認其係涉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前揭罪名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賴文強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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