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債權人私立必勝文理美語數學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楊朝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語 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
二、債權人請提出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 曾語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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