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候多美 訴訟代理人 周國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李佩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