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施麗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芝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9,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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