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告 康漢卿
被告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70,000元(依原告主張之金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