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涂耀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17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17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17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被告 涂峰賓 之繼承人及該案和解筆錄第三人無極天大威殿之負責人,被告涂峰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死亡,為明瞭案件之詳情,爰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17號卷內文書,並據其提出身分證影本、除戶謄本及嘉義縣寺廟登記證為證,以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