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二三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八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壹零貳捌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八三四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一0二八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檢具全案卷證(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綱得字第00一六三號鑑驗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八三四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屬實,所為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