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92年度易字第20號、92年度訴字第21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確定,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入監服刑後假釋,嗣假釋遭撤銷而執行殘刑3月22日,迨民國94年8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翌日(94年8月27日)出監。
㈡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10月中旬某日起,迄94年11月14日止,在嘉義縣鹿草鄉八掌溪堤防邊,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摻混入香煙點燃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94年11月18日22時20分許,為警在同鄉三角村毛蟹行46-12號搜索查扣海洛因淨重0.12公克1包(經鑑驗淨重0.12公克),並經檢驗尿液呈海洛因水解後之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憲德
書記官楊福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