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0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日貿醱酵產業股份有│臺中商業銀行秀水分│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壹拾叁萬壹仟壹佰│0000000││││限公司 陳民風 │行││肆拾貳元│││├─┼─────────┼─────────┼───────────┼────────┼────────┼──┤│2│ 陳玲玲第七商業銀行民族分│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肆萬貳仟玖佰肆拾│SW0二九0九七│││││行││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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