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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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10號
原 告 MARILAEVANGELINEDAVID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聖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因原告於起訴時另行聲請
訴訟救助,倘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
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該訴訟救助案件如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