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古育倫 相對人 莊婈瑄 債務人 柯龍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柯龍桂於民國101年6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6月17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為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墊款、保證、透支、貼現及信用卡消費帳款等債務之擔保,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101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清償
期為101年12月20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業經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在案。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2年7月19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89│建│70.04│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48│臺南市南區新│臺南市南│2層樓房│45│45│16│10│平│加強│5.│平│全部│││3│興路481巷○弄○區○○段│加強磚造│.0│.0│.1│6.│方│磚造│49│方│││││2號│589地號││5│5│1│21│公│││公││││││││││││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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