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乙○○
丙○○戊○○丁○○甲○○庚○○辛○○訴訟代理人壬○○
吳家業 律師 羅水明 律師被告己○○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