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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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