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酒後打電話到臺北縣汐止市○○街○○號,告訴人乙○○所經營之店內找尋其女友 葉秋如 ,因未找不到葉秋如心生不滿,遂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基於毀損犯意之聯絡,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在門外把風,被告則進入該店,以其所有之棒球棍打破店內之大門玻璃、桌子、電器、冷氣機、冰箱、桌上飾品、玻璃杯等物,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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