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2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柒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
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但以六個
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