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14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陳葶臻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戴名揚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陳葶臻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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