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保傑
莊育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保傑於民國100年10月16日晚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於翌日(17日)凌晨0時9分許,行經向上路1段27號前欲右轉進入加油站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至慢車道右轉彎時,應讓後方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有被告莊育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向上路1段外側車道同向行駛至上址,亦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未注意及此,致莊育菱之機車車頭左側與尤保傑之機車右側車身後方發生擦撞,莊育菱因而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尤保傑亦因而受有胸肋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莊育菱、尤保傑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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