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44號被告 陳慈光 具保人 廖清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清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慈光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廖清金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1年2月12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當庭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後,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101年6月19日審判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1年7月25日投埔警偵字第1010011362號函送之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101年7月30日投仁警偵字第1010005991號函送之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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