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О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放火燒燬建物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二二0一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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