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八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送監執行,嗣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假釋付保管束,但嗣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假釋並經撤銷,二案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二二四○三號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