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台灣台北監獄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九十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十月九日。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二二四0六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