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八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其後又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三年二月。嗣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三罪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二二三九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十八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