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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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具保人林瑋晨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行保證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保證金額新臺幣40萬元」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行保證金額「保證金額新臺幣25萬元」之記載,顯係「保證金額新臺幣40萬元」之誤寫,惟該誤寫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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