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44號
原   告  徐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
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業經
調解不成立,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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