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44號
原 告 徐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
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業經
調解不成立,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