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6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6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昭台
       陳志柔
被   告 吳 昱昀
被   告  周淑敏吳周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6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26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九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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