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救字第11號
即 原 告 張坤 和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台信資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調
降利息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0年7月15日10
0年度南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