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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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以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5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29號裁定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4、5之罪,則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明揭:「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依前開解釋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原均得易科罰金,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易科罰金,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另│有期徒刑4月(另│有期徒刑2月(另│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裁定如易科罰金,│裁定如易科罰金,│裁定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以新台幣1千元折│以新台幣1千元折│以新台幣1千元折│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7年9月2日│97年9月2日│97年9月1日至同│98年5月9日│98年5月11日16時│││││年月4日││55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案號││1514號│1514號│1514號│929號│929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23│98年度訴緝字第23│98年度訴緝字第23│98年度訴字第587│98年度訴字第587││││號│號│號│號│號││審├──┼────────┼────────┼────────┼────────┼────────┤││判決│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23│98年度訴緝字第23│98年度訴緝字第23│98年度訴字第587│98年度訴字第587││││號│號│號│號│號││├──┼────────┼────────┼────────┼────────┼────────┤││確定│98年6月15日│98年6月15日│98年6月15日│98年8月17日│98年8月17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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