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1號再審聲請人 陳鴻文 上列當事人對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裁判費3,15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程士傑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