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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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
2、確認債務人之姓名(鳯),如有錯誤,以書面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