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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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美夢成真 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虎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原告有合法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合法代理權之證明文件暨本
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
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
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
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
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
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
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
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
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第
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8日重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
權會)選舉下屆管理委員,並經管理委員互推陳金虎為主任
委員,惟該項「選舉下屆委員」之議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以106年度訴字第293號審理後認定其重開區權會決議該事項
為不合法,因而判決確認該項決議不成立確定,此經本院調
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則原告所列法定代理人應非具有合法
代理權之人,原告遽以陳金虎為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訴訟
,其法定代理自屬非合法代理,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進行訴訟,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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