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鄭國權
相 對 人 騰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龍
相 對 人 王竹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
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王竹杉 間遷讓
房屋等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1172號判決訴訟費
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桃簡字第1172號卷宗審查後,原
告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7,160元、測量費15,6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200元、
申請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規費110元、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暨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規費共30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為24,100元(計算式7,160元+15,600元+30
元+110+1,200元=24,100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