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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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624號聲請人 鄭曾 玉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蔡 麵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聲請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曹蔡麵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已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