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90號原告 張聖威 被告 何慕義 兼訴訟代理人 何上雲
黃帝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㈡第十九行記載「確認被告何上雲與被告何慕義間就下稱紫京城公司」、四、㈠第三行至第四行記載「一被告(即本件原告,下同)承認原告(即本件被告,下同」,應分別正為「確認被告何上雲與被告何慕義間就紫京城公司」、「一被告(即本件被告何上雲,下同)承認原告(即本件原告,下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