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3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陳偉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張詠惠法官許勻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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